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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时间:2025-05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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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规范招生行为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以及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普通高职(专科)招生录取工作。
第二章 学校概况
第三条 学校名称: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
第四条 学校代码:5667
第五条 学校性质:公办
第六条 办学类型:普通高等学校
第七条 办学层次:高职(专科)
第八条 学制:3年
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:宜宾市人民政府
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:四川省教育厅
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: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
第十二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: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
第十三条 办学地点: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凤凰路149号
第三章 录取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、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,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,并对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。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四章 招生计划
第十五条 学校2025年面向四川省招生,无预留计划数,招生专业与计划以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为准。
第五章 录取原则
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的招生政策,坚持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的原则,实行“学校负责,考试院监督”的管理体制,对考生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,择优录取。
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,依据“分数优先,遵循志愿”的录取原则,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,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,若服从专业调剂,则在所报专业组内调剂到尚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;若不服从专业调剂,则作退档处理。
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,按照2025年四川省的排序规则执行。即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、语文数学两科中单科最高成绩、外语单科成绩、首选科目单科成绩、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、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。
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: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。因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殊性,患有轻度色觉异常(俗称色弱)、色觉异常II度(俗称色盲)的考生,不予录取。
患有一眼矫正到4.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、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、患有失明、斜视、弱视、嗅觉迟钝、口吃者、肢体残疾、脑瘫等疾病不宜报考医药卫生类专业,建议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。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158cm以上。
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不限,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。
第二十一条 录取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以及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
第二十二条 经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,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、缴费、办理注册手续,逾期未注册者,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按教育部令第41号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对新生进行复查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将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第七章 收费标准
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、财政厅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,坚持学生自愿、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。
第八章 资助政策
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“奖、贷、助”多元化资助体系,包括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新生入学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校内奖助学金、学校贫困生相关资助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,各项标准按国家文件要求严格执行。
第九章 监督机制
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、家长、社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申诉电话:0831-2023379
第十章 招生咨询
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
咨询电话:0831-2205005
电子邮箱:ybyzyyx@163.com
第十一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,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四川省教育厅审定、公布为准,由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部门负责解释。